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乌鲁木齐墓地**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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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 2024-06-26

乌鲁木齐墓地**-讲解取得条件。关干丧主取得经营性公墓,《公墓管理暂行办法》和《殡葬管理条例》并没有规定。1998年的《通知》规定:要凭用户出具的火化证明(火葬区)或**证明(土葬改革区),提供或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,使用规范的安葬、安放凭证,建立严格的销售、登记制度,严禁**和炒买炒卖。即取得墓穴的条件之一就是“用户出具的火化证明或者**证明”。

2007年《殡葬管理条例(意见稿)》21条规定:公墓经营单位应当凭用户出具的**证明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,不得向没有出具亲属**证明的人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。即取得墓葬用地的条件为“出具亲属**证明”。2009年的《指导意见》中规定,严防炒买炒卖,除可向夫妻健在一方、高龄老人、危重病人预售(租)确保自用外,公墓经营者必须严格凭**证明或火化证明出售(租)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,不得出售(租)超面积、豪华墓穴,不得炒买炒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。该《指导意见》扩大了墓穴取得条件,即规定特定条件下的自然人通过预售(租)制度可以取得墓穴—“夫妻健在一方、高龄老人、危重病人”可以租(购)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,只是限定为“自用”目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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